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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八妇乐起诉《中国企业家杂志》名誉侵权一审胜诉

来源:三八妇乐 作者:三八妇乐 时间:2008-02-13

200824,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三八妇乐起诉《中国企业家杂志》名誉侵权案在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令被告《中国企业家杂志》为原告恢复名誉,并分别赔偿原告三八妇乐公司和袁晓峰15万元和5万元人民币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秦都区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775日,被告中国企业家杂志社在其面向全国及海内外公开发行的《中国企业家》杂志总第296期第106页刊登该刊记者刘建强撰写的文章《来辉武的505人生》,文中称:“……那是1995年此前两三年开始的,‘505热’正达到高潮。(文中另起了一段)那时候505还是个小作坊,一天销售500万元。当天的产品不够当天卖。来辉武说,一个人只要能批出来几箱元气袋,走不出几百米,就能赚成千上万块,那情形让人想起‘红塔山香烟’的盛况。后来的‘三八妇乐’董事长当时是505的一个员工,高中毕业,负责产品邮购,他‘邮购10个截留5个’,连未收到产品用户的邮购函也一并截留。他因此离开505。后来他筹办企业,又找到来辉武,希望‘来老师’能送给自己10箱元气袋以做‘宣传’之用。505的一个保安跟着他走出了工厂大门,回来告诉来老师,他把元气袋在路上就卖了”。嗣后,该文章又被新浪、中国经济网、中国数据传媒网、中国当红网等多家网站转载报道。有不少读者在阅读《来辉武的505人生》一文后,在原告袁晓峰个人博客网页中留言,对袁晓峰个人品质进行攻击。有不少的三八妇乐公司的销售商向三八妇乐公司来函称因《来辉武的505人生》一文涉及到三八妇乐公司和董事长袁晓峰,所产生的不良影响,致使三八妇乐系列产品的销量严重滑坡并提出赔偿损失;有的销售商要求退货,停止代理销售三八妇乐公司的产品等情况。

法院认为,原告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和袁晓峰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评价,三八妇乐品牌在公众中具有较高的认知度和良好的市场信誉。被告中国企业家杂志发行的《中国企业家杂志》具有较大的社会影响力,其刊登的《来辉武的505人生》一文的内容中对原告三八妇乐董事长袁晓峰报导失实,并被多家网站转载,在社会上产生了一定不良影响,不少读者看了报道后在网上留言,对袁晓峰的个人品质进行攻击诋毁,使其在精神和心理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给三八妇乐公司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使公司的产品销售受到一定的影响,经济上有一定的损失,被告中国企业家杂志社的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故应对其行为产生的法律后果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相关条款判决如下:

被告中国企业家杂志社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停止对原告袁晓峰和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名誉权的侵害,在新浪网、中国经济网、中国数据传媒网、中国当红网等网站上为原告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并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赔偿给原告陕西三八妇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15万元;赔偿给袁晓峰精神抚慰金5万元。

至此,这场引人注目的名誉侵权案,三八妇乐和袁晓峰取得一审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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