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就是投入资金、花钱购买商品和服务的,并接受消费者保护法的权益保护。
直销者是不投入资金、花费劳动将商品和服务,卖给最终消费者受工商法的保护。
传销者是先投入资金、购买商品才获销售资格,又复制给下线受工商公安的打击。
销售者在入职第一单、不应与消费者混淆关系_先由本人投资买单充当个消费者。
《直销治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直销,是……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方式。
《直销治理条例》第五条 ……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直销治理条例》第十四条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传销,……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 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
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
《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治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从上列两部条例中,我们学习到:直销绝对不是→投资理财行为。我们还从下列部分法规文件中熟悉到: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工商局等部门《关于严厉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等非法经营活动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5号)指出:要严厉打击下列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二)参加者通过交纳入门费或以认购商品(含服务,下同)等交纳入门费的方式,取得加入、介绍或发展他人加入的资格,并以此获取回报的;
国家工商总局《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宣传提纲》:有的传销组织虽然有商品,但仅是骗人的幌子。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下线购买商品不是为了消费,而是为了获得加入组织的资格,近而可以发展别人,提取报酬。
工商总局在厦门直销会议讲话(2004.9.10):金字塔欺诈与直销有本质的区别,拉人头的金字塔欺诈基本上没有商品,假如有商品也是一种拉人的幌子,销售的部门逐渐成为一种使用者,没有真正的消费者。传销所谓的商品实际上多成为参加者交纳入盟费或者加入组织所发展批准的资格,整个传销网络完全依靠下线人员交纳的金钱维持运作,已不再是一种商业活动,它成为借传销的外衣行诈骗之实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
笔者试从如下十个方面,论述直销行业的销售者在入职的第一关口时,不应该用直销员投资来代替非法的“入门费”,也不应该规定必须先花钱充当垫底的所谓的消费者才能具备赚钱的销售者资格。
1、直销人虽然是经销商,但是在中国的直销法规中,中国直销员是一个用不着自己来投资认购商品的经销商,只是向最终消费者推销产品的经销商;更不是先要投资拿出钞票,要充当、向先参加者(上线们)的进贡者,后再当、向后参加者(下线们)的团队计酬的吃贡者——先当受害者,后当害人者。这种由各自私营公司设局,提供各人去欺诈自己的网络——违法发展的下线们钱财的传销行为(先吃后),与国家规范的股市股民股利有着本质的区别,不能混为一谈(随后将有此专论再发表)。
2、假如广大的直销员为了做直销,而要花钱先投资用于消费认购商品,那么这种直销肯定是伪直销;实际上,销售的部门逐渐成为一种使用者,没有真正的消费者。他们是打着直销的招牌在行诈骗之实的有组织的犯罪活动。做直销就要直销员先投资?——这种劝诱直接违反了《直销治理条例》第五条……直销活动,不得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
世界直销联盟秘书长Neil Offen博士论直销、传销时发言说:第二个问题,就是说你赚钱是通过销售产品,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取得收入,还是从其他方向?…或者说你必须买很多录像带、录音资料的话这样的话就是一个传销公司。假如你不是通过直接向消费者销售产品,而是通过其他所有的方式,…这个就是传销,所以怎么区别正当的直销和传销是非常简单的,问自己两个问题。
假如做直销就要直销员先投资,这样是不是还是从其他方向赚钱?
台湾直销学术权威陈得发教授发言说:这些公司阶层都不安好心,他不是卖产品,是要赚钱。……那些不以销售产品为他的主要目的直销公司,都认为他是传销。所以你假如是正派经营的,你主要目的就是销售产品,这是一个基本原则。跟大家分享一下。即使在我国台湾地区的传销治理办法第17条规定:不得要求参加人缴纳与成本显不相当之费用。这里不也是排斥“投资”的主张吗?
美国直销专家罗伯特先生谈合法直销如何决裂金字塔计划:只有要求公司证实其不是诱使人们去投资在虚假的商业机会里,才能保证公司的合法性和保护公众的利益。
直销权威专家杨谦院长在《让直销回归常识》中说:直销不是投资游戏。
3、希望严格遵守《直销治理条例》第十四条 ……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销售者就是从事销售工作的,不要再劝诱直销人员在销售之外还要具备中国法规所没提倡的多重属性——既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不要离开国家的法规私下发明多余的直销员属性;因为您规定他必须还要具备消费者的属性,那么,对于这些入职的销售者就必须先投资花钱,买一套价格不菲的并不是本人急需的虚高产品!囤货在家,您又不能保证他们收得回来投资款,事实已经证实大部分受害者血本无归!所以国家才严禁这种无保障的非法投资,买单型的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的游戏规则,我们不要再为传销的传骗钱财增加“权威”理论根据了,不能再给国家添乱,这是每一个中国公民起码要做到的义务。
中华工商时报程武发表:《“经”“消”分离成重中之重》,而直销企业将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开来,才是防止传销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解决办法。
笔者也认为:你必须先投资消费再以自己经营的资格又去骗了那么多下线来投资“消费”,说得清你是什么法律主体身份吗?一本混血儿的糊涂帐,只好是:凡是传销人员一律按集体诈骗而论,受害也一律不受理。
《北京青年报》 2004年08月05日报道:听信了传销公司的鬼话,首钢退休老工人白增喜把自己多年积攒下来的两万多元血汗钱扔进了传销公司拿不回来。记者从海淀法院获悉,该院以传销行为不受国家法律保护为由,当庭作出裁定驳回白增喜的起诉。做直销是做投资?中国法院认可您这是合法投资吗?拿不回来投资怨不怨?可怜可怜他们的投资吧!
在中国直销行业,若提倡直销员在入职时要投资!又没有相应的法规批示保障,很轻易属于在提倡非法集资,这种非法投资是得不到国家像股票那样的保护,是属于黑吃黑,大多数人的投资会被骗光的,虽然您本人并没有这样的故意。
宝健公司发给龙传人一封信的公开摘录:宝健(中国)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身份应严格区分。目前,中国绝大多数经营者参与直销行业都混淆立场,参与经营的动机不对,即是消费者又是经营者。由于中国的贫富差距较大,导致很多消费者和经营者十分盲目,假如知道有人赚到钱了,就会不顾一切去做。这种经营者与消费者身份认定的误区,造成双方维权的矛盾及政府行政监管的困难,引发更多社会负面问题。直销企业将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开来,才是防止传销行为的发生,有效维护消费者权益的根本解决办法。把消费者与经营者完全分离,更好地维护了消费者权益,作为消费者不用为了经营而超出能力的消费;…作为直销企业本身,宝健(中国)坚持“经营者和消费者分离”的政策,坚持有效区分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关系。
4、传销为了传骗而设局:传销商品多半是将零售价定为原价的十倍以上,先要下线投资认购商品,就是为了欺诈吊动出这90%的虚高费用,上线用“商品”换取下线的高额“入门费”,然后层层瓜分这90%的虚高投资。
国家直销竞赛试题中第45题: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不得有下列( )行为。
A.发布宣传直销员销售报酬的广告
B.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作为成为直销员的条件
C.对参加培训人员收取费用
D.答应直销员在多个分支机构所在地从事直销
这里面连发布报酬、购买商品、收取费用都那么敏感而被不答应,是否直销员的投资就太离谱了?太不能容忍了?
国家直销竞赛试题中第48题: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直销经营活动的,由有关部门作出( )处罚。
那么,直销企业超出直销产品范围从事投资理财行为,会否要接受更大处罚!是否又触及到第49题:直销企业有欺骗.误导等宣传和推销行为的,由有关
部门作出( )处罚。有哪个正规的直销公司敢按投资行为运作啊?害人呀!
是否又触及到第69题:从事骗取入门费传销活动的,应受( )处罚。
是否又触及到第70题:从事团队计酬传销活动的,应受( )处罚。因为您吸入了直销员投资款,总得给上线们分配呀——团队计酬传销活动又得犯法。
是否又触及到第75题:直销企业无正当理由不向直销员支付报酬,若按每个人的投资款收到后,直销企业又以什么样的正当理由向直销员支付报酬呢?
5、《直销治理条例》第十六条 直销企业及其分支机构招募直销员应当与其签订推销合同…未与直销企业或者其分支机构签订推销合同的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从事直销活动。看来,国家也没有规定要与其签订融资投资合同?更不能以任何方式(显然包括用非法投资、非法融资的额外的方式)从事直销活动?当然,投资、融资,其本身并不就是非法活动,但是,您要改变中国直销的本质和销售属性,额外提倡直销员本人先要拿出自己的血汗钱,必须先冒险投资?才叫着您认为的直销真正属性,那是不是属于个人的单相思?这并不代表国家对直销规定的销售属性?否则投资了钱财之后,国家还不在直销条例中要您签订投资合同?哪又怎么样能保障直销投资人的权益?只是签订推销合同而不签订投资合同,是不是国家还没有考虑周全于投资方面?不是吧!
正如我们尊重的直销专家秦永楠教授所说:直销的本质是销售而不是消费。有一点必须指出:消费者是直销市场的核心主体、绝不等于消费产生价值。因为作为消费者得到的是使用价值、而不是资本价值,同样消费不但不可能致富,反而是对属于自己所有财富的消耗。所以消费产生价值和消费可以致富是错误的。直销公司和直销人员的收入和利润及其分配,只能来自于销售行为,而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集资行为是不会产生销售收入和正当利润的。是否依托于商品销售,是区分直销与各种各样非法集资的一个重要标志。秦老师还指出:直销的起点是消费者需求,客户消费者也就是最终消费者。直销是从消费到企业再到消费的过程。进行着本原意义上的直销或者叫作依托于商品销售的直销如何通过转型,在与各种各样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行为的区分中来证实直销存在的理由,这是直销行业、直销企业、直销人员共同面临的课题。
秦老师还告诫大家:依托于商品销售的直销和不依托于商品销售的非法集资两者之间终究存在着本质的区别,因此正确区分这两类性质不同的行为也是探讨直销定义的一项重要任务。
6、直销条例第十七条 直销员自签订推销合同之日起60日内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假如直销员从事的是投资事业,还会有第十七条吗?投资之后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不要回报就走人?给上线们进贡完钞票之后走人,雷锋呀?中国直销可能会蜕变成投资事业吗??做梦,且不能成真。
笔者认为:实际上销售者投资买产品是幌子,他们是在投资买一个发财的经营权,买一个发财的机会和资格,实际上是投资买一个“骗人执照”。先投资认购产品是黑规矩:是变相先交份子钱进贡钞票给上线团伙们分赃,以获得今后对自己发展的下线们的吃贡权,这与股票市场没有吃私下发展下线群体的分赃是决然不同的两回事。投资方会随时解除推销合同而走人吗?
而且,没有一个直销公司会认可您的“投资”概念。因为认可了直销人是小额投资方,公司就要承担您债权等相关义务,谁会承担?君不见,公司对一批高层经销商,经常是一张纸贴出来,有了一个理由就迅速的除名一大批,了啦,结啦!您还认为是投资方吗?我投资了,“直销商就相当于一个债权人”?公司就能这么简单地了结了我这债权人吗?公司可以随时解除推销合同,您的投资权益会在何方?连您辛辛劳苦建立起来的大网络利益今后奖金都完蛋了,说得清楚吗?广大的穷老百姓还能成了大直销公司的债权人?开国际玩笑?除掉了你的名字又能咋的你?你告去?国家能认可你做直销是属于投资行为?《公司法》规定非经法定部门审批,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所以涉众型的直销是投资?——这也只是一个自欺欺人的把戏,好了不得的一个自厢情愿的安慰,其实从法律上看,这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审批程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的涉众全国型金融活动,“投资”就是属于非法集资,传销公司还是很欢迎这些不明投资知识傻瓜们的自认为,能让人们把一种欺诈行为误解为合理的投资?再自我沉醉而多多发展下线投入钱财,老板是真要感谢学者们的巧妙包装和蛊惑,理应发放红包;但是要公司按照债权人的权益来对待“直销投资人”?那就是根本不可能的!世界上也没谁这么认可你是正当的投资,政府更不会这么样认可您是直销公司的投资债权人?这些都是在坎天方夜谭的小说故事咯!
7、这些提倡做直销也是做投资的观点,其实,仅仅只是投入资金、没有商品掩护也玩不好传销的,因为这很轻易被人看穿他这种观点,是赤裸裸地在提倡在中国搞金字塔欺诈。
社会实践上为了遮丑,都不会按照这些并没有做过直销的理论家的空想办事的!还是要设局编出一个所谓的投资消费产品的花招才行的;大家都心知肚明,这个商品也只是演戏的道具“囤货”在家中,已不再是一种商业活动;直销条例第十三条中明示直销员的合法推销活动不以无照经营查处,指的是从事合法推销活动;但不能容忍直销员族群把推销活动当着本人的投资融资活动来歪曲,否则工商就会以无照经营非法集资查处,不要亵渎直销的销售本质是排斥直销员在入职时必须投资的。
8、直销是一种“无固定地点销售”模式,假如直销是投资事业!加上“无固定地点销售”投资的模式,那就不是股票在规定的平台和框架内进行。想一想,严厉的投资行为,能够由几千万无业农民、下岗工等在信息极不对称的任意场所进行煽动运作于商业活动,不会乱套?投资可用“无固定地点销售”又无国家保护的方式进行吗?不会开玩笑吧!
虽然对您而言是小额投资,但是对急于翻身的穷人来说,几千元,就大得要东拉西扯、伤筋动骨啦!大额、小额的概念是因人而异的。您能保证他们很快发展到足额的下线?实践证实这是越来越困难啊;假如收不回这要命的本钱,赚不到多钱,他们的处境是多么地难受!!您能想象得到吗?社会上那么多的传销难民,您救过他们吗?几个月仍然血本无归时,自己也没饭吃了,再去借?穷朋友又穷逼债时,无脸见江东父老了,只好跳楼、刺杀、自尽、骗父母、卧铁轨、或铤而走险;投资?是那么轻易干的,他们不是欲投资的小资们,更不是能经得起亏损、玩投资游戏的富豪们!这些温饱都没保障的弱势群体玩投资??一脚不慎连命都可以没有了喔,听了您的这些并不能真正兑现回报的非法投资建议(传销模式的违法性和传销坑人的奖金制度的欺诈性,和投资背后的肮脏资金链和系统坑人的人员链,这些与股市风险性有合法、非法质的根本不同,怎能拿来相提并论?),这些善良的老百姓们,是会虔诚地相信我们这些直销老权威们的,以为这是合法的小股市投资,他们将会拿出自己和能借得来的大伙仅有的稀饭钱的总和、来赌命投资的,您不会充耳不闻吧!相信您是有良心的。
9、直销条例第十八条 直销企业应当对拟招募的直销员进行业务培训和考试,考试合格后由直销企业颁发直销员证。未取得直销员证,任何人不得从事直销活动。然而在任何一个正规的直销公司的直销员培训教材和考试题目中,在条例后绝对的不会提倡做直销就要直销员先投资的课程。哪个公司在今天也没有胆量采纳您的直销员也要搞投入资金的建议,因为在《直销员业务培训治理办法》中是有严格规定的:第八条 直销培训不得虚假宣传,…强迫参加培训的人员购买产品;不得以任何方式宣扬直销员以往的收入情况。假如直销是投资,哪有不在培训中教会投资理财才能获得直销员证的,哪有不向他人宣传投资的回报有好收入的优点,从而推广直销就是一种投资的好事业?
10、销售者做直销也是做投资隐含着制造传销毒瘤。国办55号文件指出:
十六、金字塔式销售是什么?
“金字塔式销售”,在国外又称“锁链式销售”、“滚雪球销售”、“文字链”、“金钱游戏”、“投资彩票”等等,在我国则被称为“拉人头” 、“老鼠会”。是指参加者在加入时,必须付一笔高额入门费以获得介绍他人加入的资格(或取得晋升到更高层的机会);加入者可以从其介绍加入人员所缴付的费用中提取报酬,还可以从其下线发展的人员交纳的费用中再提报酬;有明确的上下线关系,组成如金字塔状的多层次人际网络。参加者收益的多少主要依据其发展人员的数量或其发展的人员再发展的人员的数量,是一种欺诈性的销售和市场计划,为世界各国政府所严厉打击和取缔。
直销若是投资行为——这肯定不是中国直销的本源,提倡直销是投资行为其实质将是一场金字塔“金钱游戏”。从直销的架构,国家的大量法规,充分证实直销员假如从事做投资,必定会堕入传销的金字塔欺诈行为,与投资股票是完全不同的。
组织者利用后参加者所交付的部分费用支付先参加者的报酬维持运作的。实质上已构成刑事犯罪。
所以,作为第三世界的中国民众,虽然今天生活改善啦,口袋里有了那么一丁点儿积蓄,可这是血汗钱啊!千万不要投资到传销,因为靠发展下线是违法、且很难收回投资的。笔者认为:销售者在入职时不应该先充当消费者,销售者在入职时不应该与消费者捆绑进行,避免堕入将投资蜕变为欺诈型“入门费”。销售者当然可以热爱本公司产品而自愿多多消费,但不是作为必须的先投资条件。
附录:境外的法规摘要:
世界直销协会联盟制订的直销的商德守则中第2.14节的原文如下:
直销公司及直销商,不得以介绍顾客给卖方即可享受折扣或折现方式,作为引诱顾客购买产品或服务,而此折扣或折现优待并无任何保障。
韩国《直销法》摘录
第32条 禁止
1.一个多层次销售者不许有下列行为:
(3)给传销商、或新参加者强加存货负担,不论什么名目都不答应,例如:入会货、试用产品、销售工具、销售额、培训费等等。
(4)强加给传销商发展下线数量。
(9)通过传销商,强迫其下线购买产品和服务。
(10)对产品和服务实行安排销售。
(11)对传销商发展下线支付奖金,或在发起奖金之外又支付奖金。
3.多层传销公司不能支持或教唆传销商从事上述行为。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6条针对金字塔行为制定。该法规定,任何人在商业活动中采取如下方法直接或间接的引诱一个属于非商人的消费者购买产品、服务、权力,即属于滚雪球销售行为。
其方法是指。他们担保,假如该消费者介绍新消费者与他们达成同样交易,该消费者可以在购买产品、服务、或某种权力时获得非凡报偿。所谓同样交易是指,这个新消费者也是通过介绍另一个新消费者来获得产品、服务、或某种权力的非凡报偿。 美国《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
肯塔基州、亚力桑那州、犹他州等49个州的《禁止金字塔销售术法》和美国国会“2002年反金字塔式促销法案”第2款(1)规定了“金字塔式销售术”的概念,即“金字塔式促销计划是这样的企业:
(A)给参与者的回报来自于新加入者所付出的金额;
(B)向新参与者做出许诺,给其投资以巨额回报;
(C)使用诈骗或欺诈的销售方式,导致资源有限的、不知情的个人受害。
新加坡《多层销售和金字塔销售(禁止)法案》
第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中可以看出,满足“除以不高于展销品或资料的成本价格购买展销品或资料、且不用于再销售以外,不得要求个人在参与计划或安排时付出任何利益或购买任何产品”的条件者,即不构成金字塔式推销计划或安排。
马来西亚(第500号法令)
第7条第1款规定:“对于那些以直销方式销售产品的人,其获利方式不是从销售或转手销售货物和服务的数量中获得金钱利益,而是以付出代价,购买获取金钱利益的机会;这机会是通过自己或由其它人士诱惑他人加入这种直销计划中,并从中获利;这种申请不会获得批准”(反金字塔)。
日本《无限连锁链防止法》(1978年II月11日法律策101号 1979年5月11日实施、1988年修改)
第一条(目的)
鉴于无限连锁链终会断层,而又利用人的侥幸心,给不少参加者造成经济损失,本法律禁止该种行为,并通过就有关防止的调查和启蒙活动作出规定,防止无限连锁链所带来的社会危害。
第二条(定义)
本法律所指“无限连锁链”的定义所下。捐献金钱物品的参加者无限地增加,最初加入的成员的位次排在先,以后参加者以二以上的倍率连锁式和阶段式的递增,后来参加者的位次根据其参加的顺序排在后面。位次在先的成员从位次在后的成员所捐款的金钱中得到高于自己所捐款的金钱物品的金额或数量的金钱物品。"无限连锁链"是指以上所述为内容的金钱物品的分配组织。
作者:龙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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