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晚报宁阳6月11日讯 近日,由宁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特大
传销案件结束,梅某、王某、寇某3名A级头目因犯非法经营罪分别被判刑,并处罚金。同时还有128名
传销人员落网。
被告人梅某、王某、寇某为烟台、威海等地人,自2003年7月以来,先后加入“
武汉新田”
传销组织。为了能够快速致富,他们采用欺骗手段,以
营销化妆品为由,向每人收取3000元所谓的会员费,层层发展下线。截至案发,3人已达到代理商A级,其中梅某已发展下线2506人,非法经营数额为750余万元,非法获利30余万元;王某已发展下线2017人,非法经营数额为605万余元;非法获利23万余元,寇某已发展下线1562人,非法经营数额为4
60余万元,非法获利十余万元。
据了解,该
传销组织没有固定的场所,为了逃避打击,他们往往临时租住民房,打一枪换一个地方。并以此为中心,对会员进行讲课
洗脑。2006年7月28日,该
传销组织从邹城迁到宁阳,继续大肆从事
传销活动,引起了附近居民的警觉。根据群众举报,宁阳警方于2006年8月15日将正在宁阳东方宾馆“上课”的128名
传销人员一举抓获,并顺藤摸瓜,先后捕获22名涉嫌犯罪人员,其中包括A级头目梅某、王某、寇某。
据宁阳县人民检察院主办此案的检察官介绍,被告人梅某、王某、寇某违反国家
规定,在没有实际产品经营的情况下,采取欺骗、诱骗手段,进行非法
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经济秩序,情节严重,已构成非法经营罪。据此,宁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判处梅某、王某、寇某有期徒刑二至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到30万元不等。